私隐权政策

本公司CINDY CHAO THE ART JEWEL (H.K.) LIMITED(以下简称:「本公司」)致力于保护您的个人资料保及私隐权。本私隐权政策罗列了本公司搜集、处理、利用您提供的个人资料之细节。请您于使用本网站[www.cindychao.com](以下简称:「本网站」)前,仔细阅读本私隐权政策。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接受并同意遵守本私隐权政策。若您不同意本私隐权政策,请您勿对本网站为任何使用之行为。本公司得随时修订本私隐权政策,无须向您通知,且该等新版之政策,于本公司公告后,您若仍继续使用本网站,则您继续使用之行为,应视为您同意新版之政策,以适用在您对本网站继续使用之行为。因此请您不定时查阅本政策。您若是一个未成年人或基于其他原因依法缺乏同意本私隐权政策之完全行为能力,您应于得到您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之同意后,方得使用本网站。

本私隐权政策所称「关系企业」,系指:任何控制本公司之主体、由本公司所控制之主体、或者与本公司同受共同之控制之主体。此处所称之「控制」系指:拥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力,不论系透过股权、契约或其他方法,得以指挥或影响该主体之经营、管理或政策。此处所称之「主体」系指:任何个人、公司、合伙组织、独资商号、合资、信托组织、法人或其他法律上之实体或非法人团体。

  1. 个人资料搜集者

本公司CINDY CHAO THE ART JEWEL (H.K.) LIMITED 为搜集您所提供之个人资料者,本公司系一依香港法律所设立及存续之一有限公司。

  1. 个人资料搜集之目的

本公司搜集您的个人资料,系为了契约、类似契约或其他法律关系事务、消费者、客户管理与服务、广告或商业行为管理,及其他经营合于本公司营业登记项目或组织章程所定之业务之特定目的。

  1. 个人资料搜集之类别

本公司搜集您的个人资料之类别,将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姓名、别名、绰号、昵称、肖像、身分证字号、护照号码、年龄、出生年月日、国籍、性别、电子邮件、电话号码、地址、职业、职称、社群网站(软件)上之账号及活动信息、您的社会活动内容记录(包含您的照片、影片或声音)、您所在的地点及时间、您的计算机或电子装置之信息(包含:Cookies、因特网通讯协议地址或IP地址)、您使用本网站之任何活动纪录、家庭情形、其他社会关系、休闲活动及兴趣、使用消费品之种类及服务之细节、个人或家庭之消费模式等个人资料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您之个人资料。

  1. 个人资料利用之期间、地区、对象及方式

本公司将于达成上开搜集您个人资料的目的之必要期间内处理、利用您的个人资料。本公司将于香港、本公司之关系企业、分公司或办事处所在地,及依上述第2条所列目的,所需处理、利用个人资料之地区处理、利用您的个人资料。并会将您的个人资料提供予本公司关系企业,以及为达成上开目的所必要之第三人(包括本公司之委外厂商)。此等个人资料利用之方式,系以自动化机器(如计算机)或其他非自动化方式处理或利用(如客服人员电话联系)。

  1. 您的个人资料保护权利

依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香港法例第486章)之规定,对于本公司搜集、处理、利用您的个人资料,您有以下权利可资行使:

i. 查询或请求阅览您之个人资料。

ii. 请求本公司制给您之个人资料复制本。惟请您注意,若您行使上开两项权利时,本公司依法得向您收取必要之成本费用。

iii. 请求补充或更正您之个人资料。

iv. 请求停止搜集、处理或利用您之个人资料。

v. 请求删除您之个人资料。

  1. 不提供个人资料对您的影响

若您不同意提供您的个人资料予本公司者,您将可能无法使用本网站之部分或全部功能,您亦可能无法透过使用本网站而取得或享有本公司之提供予您之全部或部分产品、服务或相关优惠内容。

  1. 信息揭露

本公司除了依法本得搜集、处理、利用您个人资料之外,本公司于以下情形可能将您的个人资料揭露予第三人处理、利用:

i. 本公司使用第三人协助本公司经营本网站时(例如:本公司之服务供货商、数据库代管公司、代理商、通讯数据代管公司、电子邮件服务供货商等),本公司亦将对该第三人揭露您的个人资料;

ii. 本公司亦可能为了集团营运之需求,而将您的个人资料在上开特定范围目的之内,将您的个人资料提交给本公司之关系企业;

iii. 本公司于出售本公司业务、资产、股份或出资额时,本公司得向该业务、资产、股份或出资额之预期交易相对方揭露您的个人资料;如本公司发生任何业务、资产、股份或出资额转让之情形,本公司亦可能将您的个人资料移转于收购方;

iv. 若您使用本网站之行为,依本公司之判断有任何侵害他人权利之虞时,为使他人得合法保障自身权利,本公司得将您的个人资料揭露予该他人;

v. 若本公司受政府行政机关或司法单位依法要求揭露您的个人资料时,本公司得配合该等单位之要求提供您的个人资料。

  1. 您的同意

本公司业已依法向您告知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要求所应告知您之事项,若您拒绝同意本公司搜集、处理、利用您的个人资料者,请您切勿使用本网站之任何服务。若您仍继续使用本网站,您继续使用的行为将视为您表示同意本公司搜集、处理、利用您的个人资料。若本公司依法得搜集、处理、利用您的个人资料(例如您与本公司间存在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或您的个人资料取自于一般可得之来源),本公司仍得搜集、处理、利用您的个人资料,不受您是否同意之影响。

  1. 他人的同意及授权

若您提供予本公司之个人资料中,包含他人之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2条所列个人资料),则您同意且保证该等个人资料均已获得相关当事人同意后,方提供予本公司在特定目的必要范围之内,进行搜集、处理及利用。若您无法取得该等个人资料当事人之同意者,请您切勿提供该等当事人之个人资料予本公司。若您违反本条规定者,即属违反本网站之网站使用条款之行为,您同意将依该使用条款之内容,负担相关法律责任。

  1. 链接导向之其他网站

本网站可能包含一些导向至其它网站的链接、横幅广告、窗体小插件或广告等连结。本公司对连结的其它网站并不负任何责任,您的个人资料之搜集、处理及利用将适用该等网站上公布的私隐权政策,而非本私隐权政策。
您若对于本私隐权政策有任何问题或欲行使您本政策第5条之权利时,欢迎您来信至:香港中环干诺道中 50 号 1205 室,或 [email protected]